——對特殊目的審計業(yè)務出具審計報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注冊會計師對特殊目的審計業(yè)務出具審計報告,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特殊目的審計業(yè)務,是指注冊會計師接受委托,對下列財務信息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的業(yè)務:
。ㄒ唬┌凑掌髽I(yè)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以外的其他基礎(簡稱特殊基礎)編制的財務報表;
。ǘ┴攧請蟊淼慕M成部分,包括財務報表特定項目、特定賬戶或特定賬戶的特定內容;
(三)合同的遵守情況;
(四)簡要財務報表。
第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復核和評價在執(zhí)行特殊目的審計業(yè)務過程中獲取的審計證據和由此得出的結論,以作為發(fā)表審計意見的基礎。
注冊會計師應當以書面報告的形式清晰地表達審計意見。
第二章 總 體 要 求
第四條 在執(zhí)行特殊目的審計業(yè)務時,注冊會計師實施的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因業(yè)務具體情況的不同而存在差異。在承接特殊目的審計業(yè)務前,注冊會計師應當與委托人就業(yè)務性質、審計報告的格式和內容等達成一致意見。
第五條 在計劃審計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清楚了解所審計信息的用途及可能的使用者。為了避免審計報告被用于非預定目的,注冊會計師可以在審計報告中說明出具審計報告的目的,以及在分發(fā)和使用上的限制。
第六條 除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外,對其他特殊目的審計業(yè)務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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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ㄆ撸⿻嫀熓聞账拿Q、地址及蓋章;
(八)報告日期。
第七條 引言段應當說明下列內容:
(一)所審計的財務信息;
(二)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的責任和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第八條 范圍段應當說明下列內容:
(一)執(zhí)行特殊目的審計業(yè)務依據的審計準則;
。ǘ┳詴嫀熞褜嵤┑墓ぷ。
第九條 審計意見段應當清楚地說明對財務信息發(fā)表的審計意見。
第十條 如果委托人要求按照指定格式出具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指定格式報告的實質要求及措辭。必要時,應當修改指定格式報告的措辭,或另附一份報告,以符合本準則的規(guī)定。
第十一條 如果所審計的信息基于某項合同的條款,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管理層在編制信息時是否已對所依據的合同作出重要解釋。
第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對合同作出的重要解釋是否已在財務信息中得到清晰的披露,并考慮是否有必要在審計報告中提醒信息使用者注意財務信息附注中對這些解釋的描述。
第三章 對按照特殊基礎編制的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
第十三條 特殊基礎通常包括下列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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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崭秾崿F制基礎;
。ㄈ┍O(jiān)管機構的報告要求。
第十四條 對按照特殊基礎編制的財務報表,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出具的審計報告中指明財務報表編制的基礎,或提醒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財務信息附注中對編制基礎作出的說明。
審計意見應當說明財務報表是否按照指定的特殊基礎編制。
第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財務報表的標題或附注是否清楚表明,該財務報表并非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編制。
如果按照特殊基礎編制的財務報表未能冠以適當的標題,或特殊基礎未得到充分披露,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恰當的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四章 對財務報表組成部分出具的審計報告
第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可能應委托人的要求對財務報表的一個或多個組成部分發(fā)表審計意見。這種類型的業(yè)務可以作為一項獨立的業(yè)務予以承接,也可以連同財務報表審計一起承接。
第十七條 在確定財務報表組成部分的審計范圍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與所審計的財務報表組成部分相互關聯,且可能對其具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財務報表項目。
第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從對財務報表組成部分出具審計報告的角度考慮重要性概念。
第十九條 為避免信息使用者誤認為對財務報表組成部分出具的審計報告與整套財務報表相關,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委托人不應將整套財務報表附于審計報告后。
第二十條 對財務報表組成部分出具審計報告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中指明財務報表組成部分的編制基礎,或提及規(guī)定編制基礎的協(xié)議。
審計意見應當說明財務報表組成部分是否按照指定的編制基礎編制。
第二十一條 如果已對整套財務報表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只有在組成部分并不構成財務報表的主要部分時,注冊會計師才可以對組成部分出具審計報告。
第五章 對合同的遵守情況出具的審計報告
第二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可能應委托人的要求對合同的遵守情況出具審計報告。
第二十三條 只有當合同遵守情況的總體方面與會計和財務事項相關,且在注冊會計師專業(yè)勝任能力范圍內時,注冊會計師才能承接該項業(yè)務。
如果該業(yè)務的某些方面超越注冊會計師的專業(yè)勝任能力,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利用專家的工作。
第二十四條 審計意見應當說明被審計單位是否遵守了合同的特定條款。
第六章 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
第二十五條 為了滿足某些財務報表使用者對被審計單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主要情況的了解,被審計單位可能依據年度已審計財務報表編制一份簡要財務報表。
只有對簡要財務報表所依據的財務報表發(fā)表了審計意見,注冊會計師才可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 簡要財務報表應當冠以適當的標題,以指明其所依據的已審計財務報表。
第二十七條 簡要財務報表并未包含年度已審計財務報表中的所有信息。注冊會計師在對簡要財務報表發(fā)表審計意見時,不應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等術語。
第二十八條 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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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娬{事項段;
。ㄆ撸┳詴嫀煹暮灻蜕w章;
。ò耍⿻嫀熓聞账拿Q、地址及蓋章;
(九)報告日期。
第二十九條 審計意見段應當說明,簡要財務報表中的信息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與其依據的已審計財務報表一致。
如果對已審計財務報表出具了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即使對簡要財務報表的編制表示滿意,注冊會計師仍應在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中指出,簡要財務報表依據的已審計財務報表已被注冊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三十條 審計報告的強調事項段應當指出,為了更好地理解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以及注冊會計師實施審計工作的范圍,簡要財務報表應當與已審計財務報表以及審計報告一并閱讀;或提醒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財務信息附注中對上述事項的說明。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